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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债券关联交易禁令 外汇交易中心封堵灰色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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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发表评论 2013年05月15日01:27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董云峰

  受稽查风暴影响,债市治理运动继续推进。

  在上周叫停银行理财账户关联交易之后,昨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关联交易有关事宜的公告》(下称“公告”),要求同一金融机构法人的所有债券账户之间不得进行债券交易。

  这不过是对央行此前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关联交易一系列禁令的重申。从1998年到2010年,央行先后下发了7份文件,放行了商业银行分行、企业年金、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基金组合、券商资管产品和三类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每份文件均明确提出同一机构内部各个账户之间不得进行交易。

  在这份公告中,外汇交易中心列出了7条禁令:1.商业银行法人内部机构之间不得进行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2.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及其他资产之间不得相互交易,同一企业年金基金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不得相互交易;3.保险产品的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各账户之间或同一保险机构名下的各账户之间不得相互交易;4.同一信托公司管理的各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之间,以及自营账户与专用账户之间不得相互交易;5.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债券账户不得相互交易;6.同一证券公司管理的各债券账户之间不得相互交易;7.境外机构不得与其母公司等关联企业进行债券交易。

  公告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范风险。多位业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除了公募基金和保险资金,这类关联交易在银行间债市比较常见,过去大多数金融机构都没有完全贯彻监管规定。

  本报记者了解到,上周,银行间债市两大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禁止了同一家银行的理财账户之间,以及同一家银行的理财户和自营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据业内人士透露,这类关联交易常见于商业银行,在券商机构亦较为普遍。由于银行理财资金的期限错配,在老的理财资金到期时,需要自营户或其他理财户进行“过券”;交易多发生在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与券商之间。

  不过,上述禁令很难真正杜绝关联交易。某公募基金交易员对记者说,“要做起来并不难,找另一家机构倒一手就可以,机构之间可以相互"帮忙",就是操作环节多了一点。”

  一位券商固定收益部人士亦称,以前机构内部的众多账户之间可以互相做交易,用于转移利润或调节收益。如果监管部门要堵死,只能机构之间互相找对方做了。

  不过,多位业内人士强调,严格交易账户管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应该是债市治理的重要方向;在严禁利益输送的前提下,不应矫枉过正,宜疏不宜堵。

  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成立于1994年4月,是央行直属事业单位,是我国银行间市场的重要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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